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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日送件或尚未審核案件均適用新規定 變更聘僱許可案 2/1起免繳審查費
【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一日台北報導】2月1日起,外勞在台工作年限累計最長可達12年,且聘僱許可一次核發3年。勞委會指出,對於先前因為9年規定而造成聘僱許可未達2年或展延許可未達1年的外勞,雇主經外勞同意後,可在原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6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變更聘僱許可期間,勞委會將會核發新的聘僱許可,其許可期間以補足原來不滿3年的時間;自2月1日起送件有關變更聘僱許可期間的案件,雇主將無需繳...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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