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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臨時演藝人員申請程序簡化 外國人未申請工作 罰3萬元限令出境
【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三十日台北報導】勞委會公告簡化申請外籍臨時演藝人員應備文件程序,僅需檢附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演出活動企劃書含工作行程、時間、地點、地址等、外僑居留證及拍攝腳本或相關說明;勞委會重申外國人要在台灣境內工作,需經由雇主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後才可工作,違反者依法處外國人3萬至15萬元罰鍰,並限令出境。
勞委會9月19日修正「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」第二點,並自即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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