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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登記工廠申請證明 排除50項行業 草案預告階段 實施半年後將再檢討
【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六日台北報導】事業單位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4條,申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,必須符合「低汙染事業」條件才能向各地主管機關補辦。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公告「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證辦法」草案,針對低汙染認定基準,採負面表列方式認定,排除50項行業別適用,包括印染、化學材料、樹脂橡膠、鋼鐵、表面處理業等,符合3K製程條件者均列入其中。
目前法案於預告階段,將於經濟部核定後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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