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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人發票轉他人使用 重處3萬元罰鍰
【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十四日台北報導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營業人請購之統一發票,僅能留供自己使用,不可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,如違反規定,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,除限期改正外,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,逾期仍未改正,尚得連續處罰,並得停止其營業。
國稅局指出,代理記帳業者或事務所受營業人委託代為購買統一發票,將統一發票轉交營業人使用時應注意核對,若交付錯誤,致使用其他營業人...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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