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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放寬三方合意辦理居留證期限 改為接續聘僱函送達日起15日辦理
【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十五日台北報導】由於之前因三方合意辦理接續聘僱的案件,常因無法在勞委會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函之翌日起15日內,檢附相關文件向移民機關辦理居留異動登記,為改善該情況,勞委會已在5月4日發函變更規定,改為接續聘僱許可函之送達日起15日內,檢附相關資料向當地移民機關辦理居留異動登記。
據了解,有近9成的三方合意案件,無法在勞委會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函之翌日起15日內,完成居留異動登記,因...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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