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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僱用3個月失業勞工連續30日 每月補助1萬元 最長領取12個月
【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三十日台北報導】勞委會修正放寬「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」,10月1日生效,將原定失業期間連續達5個月,修正縮短為連續失業達3個月以上之失業者,為該辦法之適用對象;另為提高雇主僱用誘因,將原雇主須連續僱用滿3個月始符合核發獎助之條件,修正為連續僱用達30日,即得核予獎助。
勞委會指出,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,並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...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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