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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物登記簿、所有權狀等有註記住宿 視同建築物使用執照合法證明文件
【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十三日台北報導】今年初實施雇主在外勞入國3日內應提供住宿建物使用執照,造成雇主非常大的困擾,除建築物使用執照外,勞委會今召開跨部會會議同意放寬,雇主可檢附「建物登記簿」或「建築物所有權狀」抑或「建物第2類謄本」,只要其用途登記有註記「住宿」、「住工」、「住家」或「宿舍」等項目,即視同外勞住宿合法證明文件。
勞委會13日上午邀請內政部營建署、消防署、公共工程委員會、地政司、...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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